申請流程:
- 您可於戶籍所地區各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發給「臺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社會局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請鑑定醫療機構指派醫師前往辦理到宅鑑定。
- 身心障礙證明申辦進度可請逕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瀏覽查詢。
- 對身心障礙鑑定標準或相關事宜有疑義,請洽詢本市衛生局醫事科,諮詢電話:06-6357716轉分機120。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 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 申請人印章。
- 身心障礙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 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申請人具以下任一情形之診斷證明:
-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 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 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