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為提升本市原住民族語言能力、鼓勵參與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並培育原住民族語言傳承及教學人才,特訂定本計畫。
奬勵對象:
(一)中級:設籍本市4個月(含)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且年滿18歲以上族人,通過並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112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或113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者。
(二)中高級(含)以上級數:設籍本市4個月(含)以上,具原住民身分,通過並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112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或113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者。
凡通過族語認證,不限族語別,同一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各級數獎勵金額度如下:
(一) 中 級:新臺幣1,000元。
(二) 中高級:新臺幣5,000元。
(三) 高 級:新臺幣10,000元。
(四) 優 級:新臺幣15,000元。
申請期限:113年4月1日至7月31日止,請踴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