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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會繞境活動申請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輔導廟會遶境活動作業要點

  1. 為統一律定本市宗教團體辦理廟會遶境活動申請程序,及輔導遵守本市廟會優質化政策及相關規令,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但輔導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3. 主辦單位辦理廟會遶境活動時,請於活動前二十日,檢具「臺南市廟會活動遶境路權申請交通維護計畫及環境清潔計畫」及遶境路線圖向所在警察分局(若跨區則為警察局)申請臨時使用道路,並同時副知區公所,由區公所於活動前邀主辦單位及警察 局、消防局、環保局及民政局等召開協調會,宣導遵守相關法令規範。
  4. 主辦單位如要施放專業煙火(高空煙火),應於活動前5日向本府消防局提出申請。
  5. 主辦單位辦理廟會遶境活動進行時經查有違規情事,由各權責機關依相關法令逕行告發取締,本府民政局將作為列入本市宗教團體績優事蹟表揚或宗教活動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