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附文件: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須經需求評估核定符合行動不便者)。
3.汽車駕駛執照影本(勿附普通重型機車、大型重型機車駕照)。
4.汽車行車執照影本(汽車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自用小貨車、計程車為限。)
※惟自用小貨車、計程車須3證(身心障礙證明、汽車駕照、汽車行照)為身障者本人所有。
※若車主非身障者本人,須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封面及內頁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現戶全戶)。
※汽車行照驗車期限請勿超過行照上指定檢驗日期。
※若汽車駕駛執照及汽車行車執照之持有人有更名,請至臺南市監理站換發新證(06-2696678)。
5.身障者本人開車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家屬開車:申請者為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屬一人,如下:
(1)同址同戶,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封面及內頁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現戶全戶)。
(2)同址分戶(戶籍地址相同,戶號不同),同上資料,另須檢附與身障者本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3)不同戶籍配偶或一親等親屬,同上資料,另須檢附與身障者本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7.身障者本人及代辦者印章(身心障礙者或代辦人無法簽名時須攜帶,郵寄辦理者請直接於申請表蓋章)。
8.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身分證影本及委託申請書並帶身心障礙者印章。
9.計程車需檢具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10.非本國籍之親屬須提供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及戶口名簿需有記事。
11.除初次申請者免附舊有停車證,換發、換車、遺失補發均須繳回舊有停車證,若無法提供舊有停車證者,則須附上補(換)發遺失切結書。
12.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