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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市多處地點遭濫倒廢棄物,嚴重污染國土環境,宣導農地農用觀念

依據農民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之一條規定:「1.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2.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爰請各公所利用各項集會期間,加強宣導農民非法棄置查緝及防治作為,避免農業生產環境遭受集團破壞及影響生態環境。

「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違者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規定移送相關機關裁罰6-30萬,請勿受掮客欺騙」,以達遏止違規之效果,共同維護農業生產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