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等規定:
- 人民團體之理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
- 於預定召開大會15日前,理事會審定會員名冊報主管機關(市府社會局)備查。
- 於預定召開大會15日前發開會通知予會員及主管機關。
- 召開改選當屆第1次會員大會,由會員選出理事、監事。
- 召開改選當屆第1次理監事會,由監事互選出常務監事;若有設置常務理事 者,由全體理事互選常務理事,再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若無設置常務理事者,則由理事互選1人為理事長。
- 改選後會議資料30內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核發當選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