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一、因公害污染或不可抗力致農業用地無法利用,不以閒置不用論。
二、供農業、畜牧、養殖用水等使用之設施,例如:水井、抽水設施(備)等,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其抽水汲水涉及水權部分,另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前開審查表除農業機關(單位)外之有關機關(單位)得就審查項目第八項至第十五項部分,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有現場認定之必要者,應配合農業機關(單位)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實地勘查辦理。
四、非屬都市計畫土地,審查項目第八項免會都市計畫單位。
應附文件:
本申請書應填寫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四、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申請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