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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應附文件:

(一)申請人(監護人)雙方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無台灣國籍之外籍配偶需檢附居留證或護照)。

(二)兒童之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申請人或兒童其中一方)。

(四)第2名、第3名(含)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

(五)申請表(可直接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索取或本網頁下載)。※欲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由戶政代收者,請至戶政事務所填寫「戶政版申請表」。

 

申辦單位:

臨櫃:檢具應備文件,至臺南市各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各區公所間可互相代收代轉案件)。

郵寄:檢具應備文件,郵寄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提出申請。

戶政代收:於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時,一併於戶政事務所填寫「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戶政版申請書」,並繳交應備文件,由戶政代收代轉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辦理。

 線上申請:https://twbaby.sfaa.gov.tw/home/index

※線上申請注意事項:需於兒童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或兒童戶籍遷移3日後再進行申請並請先準備好讀卡機及兒童雙親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擇一),以辦理線上身分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