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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應附文件:

(一)申請人(監護人)雙方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無台灣國籍之外籍配偶需檢附居留證或護照)。

(二)兒童之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申請人或兒童其中一方)。

(四)第2名、第3名(含)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

(五)申請表(可直接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索取或本網頁下載)。※欲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由戶政代收者,請至戶政事務所填寫「戶政版申請表」。

 

申辦單位:

臨櫃:檢具應備文件,至臺南市各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各區公所間可互相代收代轉案件)。

郵寄:檢具應備文件,郵寄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提出申請。

戶政代收:於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時,一併於戶政事務所填寫「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戶政版申請書」,並繳交應備文件,由戶政代收代轉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辦理。

 線上申請:https://twbaby.sfaa.gov.tw/home/index

※※※線上申請注意事項:需於兒童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或兒童戶籍遷移3日後再進行申請,並使用健保卡「卡號」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