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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的公所提出申請:(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入困境。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為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公所或地方政府派員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應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存簿影本。
  2. 急難事由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喪葬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失業認定證明、推介就業紀錄證明、勞保加退保證明、其他重大變故證明…等)。
  3. 必要時提供全戶財產所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