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並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其因疾病或傷害事故就醫所生自行負擔費用,於最近三個月內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
申請期限:應於出院或就醫後3個月內,向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補助標準:
(ㄧ)扣除不補助項目之費用後,由本局補助50%。但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且非指定病房費之補助,每人每年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二)不補助項目:掛號費、證明書費、個人衛生費、膳食費、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或材料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應備文件:
(ㄧ)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之自行負擔費用收據正本。
(二)載明住院及出院日期之醫療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