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請至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申請對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下列規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2.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3.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4.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5.租賃房屋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6.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2.最近一個月內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3.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
4.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5.非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者,應檢附全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及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貼計點標準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