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1號令訂定發布,並經市府111年12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11657379號函規定如下:
一、如同仁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包含急迫必要且人力調度困難之情形),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14小時及80小時為原則;但有因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市府備查。(區公所經民政局報府)
二、另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市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區公所經民政局報府)
三、有關辦公時數每日不受14小時限制或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延長辦公時數之加班,各機關應審慎評估其妥適性,以維護公務員健康權。